(2014)融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赖小英。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杨汉奇。申请执行人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1684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厦门才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有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厂房、机器设备、土地及银行账号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3)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坐落于福清市某某街道的厂房(建筑面积:55103.12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厂房已被本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建筑面积较大,因涉诉已被三级法院查封,需等待上级法院处置。由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1684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