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湘乡市志辉经贸有限公司与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志辉经贸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志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志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志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65190.8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65190.8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价值1265190.8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