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渊忠与唐小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彭渊忠。被告唐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渊忠诉被告唐小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渊忠以本案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渊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彭渊忠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