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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渊忠与唐小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彭渊忠。被告唐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渊忠诉被告唐小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渊忠以本案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渊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彭渊忠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