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淑香与陈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香,陈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淑香,女,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而贵,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香与被告陈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张淑香负担。审 判 长 傅本希代理审判员 黄宜财人民陪审员 黄莲俤二〇���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