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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厚权与卜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厚权,卜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0430号原告郑厚权。被告卜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常青西路北侧盛大开元名都10号楼10-05、10-06、10-07、10-08、10-11。负责人周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厚权与被告卜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厚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厚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厚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郑厚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