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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万杰、陈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万杰,陈雪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527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特别授权),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告刘万杰,男,住鄄城县。被告陈雪云,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万杰、陈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借款结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1715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