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万杰、陈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万杰,陈雪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527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特别授权),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告刘万杰,男,住鄄城县。被告陈雪云,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万杰、陈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借款结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1715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