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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非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某甲、肖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某甲,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锁石镇齐心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01272996。被执行人肖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2015)双行非审字第264号行政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肖某甲的银行存款2377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行非审字第26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