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玉乐、王小彦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乐,王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25号申请人:杨玉乐,男,汉族,1966年5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小彦,女,汉族,1978年6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25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小彦驾驶的鲁QV9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