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被执行人:裘怀友,男。被执行人:周晓彩,女。被执行人:杨月煊,男。被执行人: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杨月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