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华锋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运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00-2号原告:王华锋。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霞。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杏坛路与德政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许艳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运召,约50岁,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原告王华锋与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运召、濮阳市华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运召、濮阳市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锋撤回对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运召、濮阳市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华锋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