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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常永、王清与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永,王清,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张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柘行初字第7号原告张常永,男,住柘城县。原告王清,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坤,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士林,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永、王清诉被告柘城县伯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永、王清自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永、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常永、王清负担。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