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怀树诉朱中宣、任凯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树,朱中宣,任凯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刘怀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中宣,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任凯里,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原告刘怀树诉被告朱中宣、任凯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怀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怀树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