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涂林华与陈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林华,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涂林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辉,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辉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法执字第87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明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修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