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桃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权,张战兰,李济兰,罗珊珊,管春华,罗小妹,马昊,熊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职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权,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张战兰,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济兰,女,汉族,1985年3月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罗珊珊,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管春华,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罗小妹,女,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马昊,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熊文燕,女,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刘权、张战兰、李济兰、罗珊珊、管春华、罗小妹、马昊、熊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权、张战兰、李济兰、罗珊珊、管春华、罗小妹、马昊、熊文燕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刘权、张战兰、李济兰、罗珊珊、管春华、罗小妹、马昊、熊文燕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