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商初字第93号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绪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西凤,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凡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西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灯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货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总货款为17081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预付款70200元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销售并安装了灯具,于2014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的代表进行验收及结算,现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00615元,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共计143318.75元。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9月10日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1份。2、2014年10月25日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验收证明1份。3、2014年10月25日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验收清单1份。4、电话录音光盘及电话录音摘抄各1份。5、中国移动公司济宁分公司发票2张。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灯具销售合同是事实,拖欠原告货款也是事实,但是欠款数额与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有差距。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的30%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20%,目前由于我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请求原告给予宽限、谅解,违约金予以免除。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10月25日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清单1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灯具,于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总货款的30%,货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安装完成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中货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货款中扣除),两年后结清;如原告逾期交货,按合同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如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合同约定货款造成原告未能及时交货,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同上。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给原告货款70200元,原告为被告安装灯具,2014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派代表组织对原告安装的灯具进行验收,双方对验收后灯具进行签字确认的验收清单载明:总计货款170000元,已付款70200元,剩余99800元,扣除保证金8500元,实际应支付91300元。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货款,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迟迟未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共计143318.7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灯具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证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为被告安装了灯具,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扣除保证金后剩余的货款支付给原告,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300元(不包含质保金8500元)。二、被告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新博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1000元(按总货款170000元的30%结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曲阜远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尊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