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义昌与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昌,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641-2号原告:王义昌,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刚。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昌诉被告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昌撤回对被告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