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合肥万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万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万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惟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曙,董事长。本院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在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在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