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中民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惠恩宇与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李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恩宇,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李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恩宇,男,1974年7月5日,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李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李其村。法定代表人:惠忠延,该村主任。上诉人惠恩宇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李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恩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惠恩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尹立威代理审判员  韩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