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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与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老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蒋岳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范围,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内,其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管辖的辖区范围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全椒卧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