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法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党二女与冯二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二,冯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法执字第1546号申请人党二女,女,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冯二小,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党二女与被执行人冯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准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冯二小于2015年10月27日前给付原告党二女借款本金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冯二小承担,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党二女承担。因被执行人冯二小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党二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二小的工资已经被法院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乔 敏执行员 巴 图执行员 王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彦毫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