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小燕诉黄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黄某甲,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林平芬,女。被告黄某乙,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于2014年4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平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恋爱,同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2月26日生育女儿黄某丙,并于2007年4月16日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后,关系一般。在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后,被告态度更加恶劣,经常打骂原告,给原告的精神和身体上都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原、被告因性格各异,夫妻之间无法沟通,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黄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自由相识恋爱,并于同年12月共同生活,2007年2月26日生育女儿黄某丙,于2007年4月16日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后,夫妻双方性格各异,缺乏沟通,矛盾日益加剧,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已近十年,且生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虽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能够做到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对方,建立良好的家庭观念,是能重修于好的。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燕明,且生育两98003245051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