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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定伦与刘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伦,刘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29号原告胡定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胡定学(原告之妹),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富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定伦与被告刘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富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定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胡定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定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