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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政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01-1号原告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运年,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政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晏 晟审 判 员  胡端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