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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典与于文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典,于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典,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文滨,男,1964年2月9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典与被执行人于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于文滨给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