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笫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铁圈与曹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圈,曹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笫59-2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圈,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曹胜利,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上执字第59-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中华牌豫Q×××××小���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曹胜利限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华牌豫Q×××××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