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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林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林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白林峰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原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