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二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77-1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及其妻子陈月娥(身份证号:362222196308310065)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