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久、吴发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永久,吴发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87号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259X。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玮。被告陈永久,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发均,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久、吴发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