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居术华、江都市诚意玩具配件厂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居术华,江都市诚意玩具配件厂,郭德宝,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泰山路788号。负责人沈延斌,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居术华。被申请人江都市诚意玩具配件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三号路。投资人毛兰香,厂长。被申请人郭德宝。被申请人陈小平。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1)扬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居术华、陈小平、郭德宝、江都市诚意玩具配件厂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扬州仲裁委员会(2011)扬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应予以执行。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