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齐云伟与邢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云伟,邢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430号申请人齐云伟,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邢春波,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敖民初字第5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春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限额为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