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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钟某甲等与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钟某乙,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成年,江西信丰人。原告钟某,女,汉族,成年,江西信丰人。原告钟某乙,男,汉族,成年,江西信丰人。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成年,江西信丰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等人与被告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袁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赖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