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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成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模,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远,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职工。被执行人任成维,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成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成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任成维未主动履行。执行中经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任成维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任成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强审判员  孙岚审判员  肖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