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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吴传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催字第24号申请人: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亮。申请人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67803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万贰仟元整;出票人为杭州四色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0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9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开户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武林支行;付款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武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新巨齐纸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