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峰与刘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峰,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徐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刘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徐峰与被申请人刘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大桥东侧河北岸码头地磅两台、输送带九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大桥东侧河北岸码头地磅两台、输送带九台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徐峰提供的李艳飞所有的位于蚌埠市(荣盛香堤荣府A4号楼3单元17层2号)房地产权证蚌埠字第××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