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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36号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明。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全。委托代理人苏某祥,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佃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