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莲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赛明与被执行人六市乡经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六市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和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赛明,六市乡经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六市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莲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贺赛明被执行人六市乡经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六市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莲罗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六市乡经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六市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市乡经济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六市乡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在莲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市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莲花县六市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在莲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市信用社的存款贰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