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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翟亚鹏与王柏林、叶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亚鹏,王柏林,叶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翟亚鹏。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柏林。被执行人:叶彩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亚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柏林、叶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柏林、叶彩萍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