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志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勇。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武安市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志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志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勇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志勇撤回上诉。河北省武安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审 判 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