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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北辛路以北、开发区北路东侧(三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甲,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炎黄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陆汉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金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笔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2元,减半收取12936元,由原告山东奥固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嵇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