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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华诉被告陈亚光、杨井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陈亚光,杨井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丽华,女,1968年11月21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铁西瑞福居1号楼122号。被告:陈亚光,女,1954年10月29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金山小区。被告:杨井良,男,1954年9月27日生人,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陈亚光、杨井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