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74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