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邹某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邓来祥、徐万洪,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