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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某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某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齐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号。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18时许,孙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铁锋区木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鸿翔钣金喷漆店门前,在向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坐两轮摩托车的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41天,于2014年11月4日出院。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铁锋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因该车在某财险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故王某某诉请某财险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4,00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100.00元/天×41天)、误工费13,300.00元;(40,794.00元/年÷365天×119天)、护理费16,079.28元;(49,320.00元/年÷365天×119天)、伤残赔偿金39,194.00元;(19,597.00元/年×20年×10%)、鉴定费2,110.00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94,289.84元.王某某为证实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王某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非农业人口,伤残赔偿金应按2013年度黑龙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年计算;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证据3、王某某住院诊断书一份、住院病案一份,证实王某某的伤情及住院经过;证据4、王某某住院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单一份,证实其支出住院医药费的情况;证据5、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一份,证实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护理时间、人数及鉴定费数额;经庭审质证,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对王某某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赔偿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该公司同意在上述两项保险限额内对王某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但王某某所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50.00元/天进行计算;交通费过高,同意按王某某住院期间以每天3.00元为标准进行赔偿;护理时间过长,同意按60天给付,对护理费标准没有异议;对误工费无异议;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诉讼费该公司不予承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18时许,孙某驾驶齐齐哈尔市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B15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铁锋区木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鸿翔钣金喷漆店门前时,在向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坐两轮摩托车的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41天,于2014年11月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医疗费14,006.56元、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铁锋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入院至医疗终结前护理人数及时限等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认为1、王某某左侧6、7、8、9肋骨(共四根)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2、现可医疗终结;3、入院至医疗终结前需一人护理。另查,孙某驾驶的黑B153**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在某财险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30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王某某曾将齐齐哈尔市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诉至本院,但在庭前以与齐齐哈尔市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由其单独向某财险齐支公司主张权利为由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调查,王某某所提供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对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合理损失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王某某要求赔偿住院医疗费14,006.56元、伤残赔偿金39,194.00元(19,597.00元/年×20年×10%),误工费13,300.00元(40,794.00元/年÷365天×119天)、鉴定费2,110.00元,以上赔偿项目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王某某提供证据对其予以了证实,某财险齐支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赔偿项目及数额予以认定。王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某财险齐支公司同意按王某某住院期间,按3.00元/天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123.00元(3.00元/天×41天);王某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该项赔偿项目合理,但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50.00元/天计算,为2,050.00元(50.00元/天×41天);王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16,079.28元(49,320.00元/年÷365天×119天),某财险齐支公司认为护理时间过长,但王某某的护理时间有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某财险齐支公司对该证据并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据对自己的答辩理由予以证实,对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王某某所请求的护理费16,079.28元,予以认定;王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但在本案中,王某某虽因受伤导致残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认定。王某某要求赔偿鉴定费2,110.00元,某财险齐支公司对该项目不同意赔偿,但鉴定费为案件合理性必要支出,应在保险限额内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王某某在本此事故中的各项合理损失总额为人民币86,862.84元,发生交通事故大型普通客车在某财险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该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某予以赔偿。王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张某两人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经本院核算,王某某的医疗费用在交强险中医疗限额部分比例为20%,在伤残责任限额部分比例为36.5%,应依此比例确定王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额度,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各项费用由某财险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黑龙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150.00元;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712.8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00元,减半收取1,3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冰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黑龙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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