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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欧思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思源,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欧思源。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吉里35栋-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思源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世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