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学文化,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钢材款561055.91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96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