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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安与被执行人许志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安,许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安,男,1981年06月0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志远,男,1972年04月0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金安与被执行人许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安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志远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志远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金安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许志远在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坪埔瓷城花园十组沿街A1商住楼E梯1010室有房产一套,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2229号案已进行了保全,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