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文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芝,胡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文芝。被执行人胡学军。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学军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学军银行存款6108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108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