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小区停车场,盗走失主袁某的现金22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向失主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