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邬士红与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士红,张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邬士���,女,1973年3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建春,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暂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邬士红与被执行人张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2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