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海金生,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B塔)B1001、B1002。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军民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为2835元,由原告龙岩市杰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 来源: